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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名在菲律賓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電子簽名主要受哪些法律規管?

電子簽名在菲律賓具有法律效力。菲律賓的電子簽名主要受第8792號共和國法案、《2000年電子商貿法》、最高法院的《電子證據規則》(Rules on Electronic Evidence, REE) 以及貿易及工業部與科學技術部的第2號聯合行政命令 (Joint Administrative Order, JAO) 規管。

菲律賓的電子簽名是什麼?

《電子商貿法》第5(e)條將電子簽名界定為:「以電子形式存在的任何顯著標記、特徵及/或聲音,其代表個人身份,並附於電子數據訊息或電子文件之上,或在邏輯上與電子數據訊息或電子文件相關聯。」

何種類型之電子簽名在菲律賓方為有效?

根據《電子商貿法》,只有符合以下條件之電子簽名方為有效:

  • 該簽名必須符合《電子商貿法》對電子簽名之定義;

  • 必須存在訂明之簽署方法,而對電子文件有利害關係之各方不得更改該方法;

  • 該簽署方法必須能識別尋求受約束之一方,並表明該方為其同意或批准而透過電子簽名取用所需之電子文件;

  • 該簽署方法必須可靠且適合產生電子文件之目的,並已考慮所有情況(包括任何相關協議);

  • 為促成交易,尋求受約束之一方必須簽署或提供電子簽名;及

  • 另一方獲授權並能夠核實該電子簽名,並決定繼續進行經由該電子簽名核實之交易。

不遵守《電子商貿法》之規定將否定其可強制執行性及可接納性之推定。然而,不符合此等規定之電子簽名仍可用於證明個人同意其以電子方式簽署之文件。根據最高法院《電子證據規則》認證之電子或數碼簽名,可被視為與書面文件上簽署功能等同之簽名。

菲律賓認可哪些電子簽名類型?它們各自有何要求?

菲律賓認可兩種電子簽名,即電子簽名及數碼簽名。

1.電子簽名 (Electronic Signature)

指以電子形式存在的任何顯著標記、特徵及/或聲音,其代表個人身份,並附於電子數據訊息或電子文件之上,或在邏輯上與電子數據訊息或電子文件相關聯。

2.數碼簽名 (Digital Signature)

《電子證據規則》(REE) 將「數碼簽名」界定為「一種電子簽名,其由使用非對稱或公開密碼系統對電子文件或電子數據訊息進行轉換所組成,藉此,擁有初始未轉換之電子文件及簽署人公開密鑰之人士可準確判斷:(a) 該轉換是否使用與簽署人公開密鑰相對應之私有密鑰所產生;及 (b) 該初始電子文件在轉換後是否曾被更改。」
當電子或數碼簽名根據《電子證據規則》(REE) 進行認證時,即產生所謂之「可反駁的推定」(disputable presumption)。此等推定在法律上具足夠證明力,除非其被其他證據反駁及推翻。部分推定適用於所有電子簽名,而另一些則適用於數碼簽名。它們是:
(1)該電子簽名乃與其相關聯之人士的簽名;
(2)該人士加簽該電子簽名,旨在核實或批准與其相關之電子文件,或表明該人士同意其中包含之交易;及
(3)用作加簽或核實該電子簽名之方法或程序運作無誤或無故障。
(4)該數碼簽名乃與其相關聯之人士的簽名;
(5)該人士加簽該數碼簽名,旨在核實或批准與其相關之電子文件,或表明該人士同意其中包含之交易;
(6)用作附加或核實該數碼簽名之方法或程序運作無誤或無故障;
(7)證書所載之資料正確無誤;
(8)該數碼簽名乃於證書有效期內產生;
(9)不存在任何原因導致證書無效或可被撤銷;
(10)與該數碼簽名相關之訊息自簽署之時起未被更改;及
(11)該證書已由其中所示之核證機關 (Certification Authority) 發出。
《電子商貿法》(ECC) 對國際電子通訊適用另行規定之要求。倘若使用某種方法以識別一方,並表明該方對電子通訊中所含資訊之意圖,則跨境電子通訊或合約即被視為「已簽署」。該方法必須可靠且適合通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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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在哪些情況下必須使用傳統簽署?

在以下文書或場景中,必須使用傳統簽名(即親筆簽署):

法律規定須經公證之文件,或各方當事人要求公證之文件,均不得以電子形式簽署:

  • 設定不動產或不動產權利之合夥合約

  • 不動產之贈與

  • 出售土地或土地任何權益之代理人授權書(特別授權書)

  • 涉及專利轉讓或專利申請之專利權費協議

  • 次級貸款協議,即證明或規管經紀交易商次級現金借款之協議。此規定適用於貸款人與經紀交易商之間所有次級貸款協議。

  • 有抵押即繳款票據,即證明有抵押即繳款票據向經紀交易商作出供款,以及以證券交易商作為抵押品,抵押證券及/或現金,以擔保該等有抵押即繳款票據之支付的文書。

  • 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之證券註冊申請(表格12-1),即每份招股說明書亦必須由發行人宣誓後認購。

  • 提交予SEC之若干公司文件,例如公司章程(第14條)、表決權信託協議、外國公司為在菲律賓經營業務而提交之牌照申請、一般資料申報表、證券註冊申請(表格12-1),以及銀行向菲律賓中央銀行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提交之報告及表格。

  • 經紀人及交易商簽發之授權書;報稅表

  • 放棄、否認或聲明放棄繼承權或夫妻共同財產制之收益

  • 代理人就需以公共文件處理之物品所擁有之權力

  • 轉讓因公共文件中出現之行為而產生之訴訟或權利

  • 債權、權利或訴訟之轉让,除非其載於公共文書,或(倘轉讓涉及不動產)該文書已於物業註冊處 (Registry of Property) 註冊,否則對第三方無效(儘管其在立約雙方之間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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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5-05-28

電子簽名在菲律賓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電子簽名主要受哪些法律規管?
菲律賓的電子簽名是什麼?
何種類型之電子簽名在菲律賓方為有效?
菲律賓認可哪些電子簽名類型?它們各自有何要求?
1.電子簽名 (Electronic Signature)
2.數碼簽名 (Digital Signature)
菲律賓在哪些情況下必須使用傳統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