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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在文莱是合法的,文莱电子签名主要受 2001 年《电子交易法》(“ETA”法)的监管。
文莱承认两种电子签名,即安全电子签名与安全数字签名。
ETA 将电子签名定义为附加在电子记录上或与电子记录逻辑关联的任何字母、字符、数字或其他数字形式的符号,并且具有鉴别或批准该电子记录的意图。
如果通过实施一个规定的安全程序或由相关方同意的商业合理安全程序,可以验证所有电子签名在签署时是有效的,则符合安全电子签名的要求:
对使用它的人来说是唯一的;
能够识别该人;
以使用该方法的人单独控制的方式或手段创建;
与其相关的电子记录相关联,如果记录发生更改,电子签名将无效。
ETA法第18条还规定:在涉及安全电子签名的任何程序中,除非有相反证据提出,否则应当假定:
安全电子签名是与其相关的人的签名;
安全电子签名是由该人附上,目的是为了签署或批准电子记录。
ETA 将“数字签名”定义为一种电子签名,它由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和哈希函数对电子记录进行转换而成,以便拥有初始未转换电子记录和签名者的公钥的人能够准确确定以下内容:
是否使用与签名者的公钥对应的私钥创建了转换;
自变换之后,初始电子记录是否已经被更改。
ETA第20条还规定:当电子记录的任何部分使用数字签名进行签署时,如果该部分记录符合以下条件,则数字签名应被视为该部分记录的安全电子签名:
该数字签名是在有效证书的操作期间创建的,并通过引用此证书中列出的公钥进行验证;
该证书被认为是可信的,因为它准确地将公钥与个人身份绑定在一起。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景可以使用电子签名:
人力资源文件,例如雇佣合同、福利文件和其他新员工入职文件
公司实体之间的商业协议,包括采购文件、销售协议和保密协议
消费者协议
以下场景通常需要使用传统签名:
根据与伊斯兰教法有关的任何成文法制定任何法律文书或文件
根据与遗嘱有关的任何成文法律设立或执行遗嘱
票据
契约
信托声明
委托书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不动产的任何合同,或此类财产的任何权益
不动产的转让或转让此类财产的任何权益
与不动产有关的所有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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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