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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在台湾是合法的,中国台湾电子签名主要受2001年《电子签名法》的监管。
中国台湾承认两种电子签名,即电子签章与数字签章。
是指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相关联,用以辨识及确认电子文件签署人身份、资格及电子文件真伪者。
要具有法律效力,电子签章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内容完整性:未经签字人授权,不得篡改、更改或更改电子或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内容。
提供签名副本:使用电子或数字签名签署的电子档必须保持可访问,以供档各方随后参考。
当事人相互同意使用电子签名:除非交易对方同意采用电子签名,否则在采用电子签名之前,应给予相对方合理的反对期限和方式,并告知交易对方不反对的即视为同意。交易对手方也可以随时表示停止使用电子签字的决定。这并不影响在表示停止之前使用电子签字进行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其他相关法律不禁止使用:主管当局颁布的法律不禁止使用电子签名。
主管当局对电子签字或程序的其他要求:主管当局可自行决定要求使用某些技术或遵循某些程序。
默认eSignGlobal电子签名可以满足中国台湾对电子签章的要求
是属于电子签章之一种,指将电子文件以数学算法或其他方式运算为一定长度之数位资料,以签署人之私密金钥对其加密,形成电子签章,得以公开金钥加以验证,并具凭证机构签发之凭证者。
除满足电子签章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加密技术:数字签名必须由签名者的私钥加密,并且能够通过公钥进行验证。
经证书颁发机构鉴定:数字签名须由认证办理机构颁发的证书颁发,其认证实践声明经数办部批准。
有效证书:证书必须保持有效,并且数字签名不得超出其注册的使用范围。
eSignGlobal通过集成当地受信服务供应商后提供的签名可以满足中国台湾对数字签章的要求
人力资源档(如常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员工发明协议、隐私声明、福利档和其他新员工入职流程,终止通知除外)
公司实体之间的商业协议(如保密协议、采购订单、订单确认、发票、其他采购档、销售协议、分销协议、服务协议)
消费者协议(如新零售开户档、销售条款、服务条款、软件许可证、采购订单、订单确认书、发票、发货档、用户手册、政策)
• 住宅和商业租赁协议
• 软件许可协议
• 版权、专利和商标许可
无形财产的转让(例如专利和版权转让)
有关家庭法的文书(如结婚申请书、配偶姓氏前缀协议书、婚姻财产持有合同、收养协议书、遗嘱及其附件以及与继承有关的文书)
消费贷款协议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保险合同通知书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理赔证明档
股东以股票为质押的相关档
征集出席股东会委托书的相关档
为转让、设定或更改不动产权利的义务而订立的合同,应由公证人进行公证
不动产转让合同和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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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