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雇佣合约须知
一般注意事项
编写雇佣合约须知
一般注意事项
「雇佣合约样本」条款注释
5. 工作时间
[《雇佣条例》第 49A 条]
6. 用膳时间
7. 休息日
[《雇佣条例》第 17 条]
8. 工资
[《雇佣条例》第 23 条]
1 按《雇佣条例》第 3 条及附表 1,「連续性合约」是指雇员为同一雇主連续工作 4 星 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时。
9. 超时工作补偿
10. 假期
雇员在根据連续性合约受雇满 3 个月后,可享有有薪法定假日。
[《雇佣条例》第 39 及 40 条]
11. 有薪年假
12 个月内让雇员放取。
[《雇佣条例》第 41AA 条]
[《雇佣条例》第 41D 条]
12. 产假薪酬
[《雇佣条例》第 12 条]
(a) 在所订定的产假开始前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 40 星期;
(b) 给予雇主怀孕及准备放取产假的通知;及
(c) 如雇主有提出要求,已向雇主递交医生证明书说明其预产期。
[《雇佣条例》第 14 条]
2 合资格雇员如在 2020 年 12 月 11 日之前分娩,可享有连续 10 星期的产假。
13. 侍产假薪酬
(a) 为初生婴儿的父亲或有婴儿即将出生 ;
(b) 按连续性合约受雇 ; 及
(c) 已按法例的规定通知雇主。
[《雇佣条例》第 15E 条]
少于 40 个星期, 并向雇主提供所需文件,便可享有侍产假薪酬。
[《雇佣条例》第 15H 条]
14. 疾病津贴
2 天有薪病假; 由第二年起,每服务满 1 个月可累积 4 天。最多可 累积至 120 天。
(a) 病假不少于連续 4 天(除怀孕雇员因产前检查、产后治疗或流 产而缺勤,在这些情况下,如符合下述的规定,每一天病假 均可享有疾病津贴);
(b) 雇员已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及
(c) 雇员能够出示:
(i) 适当的医生证明书(就产前检查而言, 除了医生证明 书外,雇员亦可出示到诊证明书3 );或
(ii) 就因遵守按第 599 章《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施加的 指定防疫规定的活动限制要求而缺勤, 雇员须出示有 关要求的证明4。
[《雇佣条例》第 33 条及附表 12]
15. 终止雇佣合约
[《雇佣条例》第 6(2)(a),(b)及(c)条]
[《雇佣条例》第 6(3)(a), (b) 及 6(3A)(a), (b)条]
3 到诊证明书不适用于在 2020 年 12 月 11 日之前进行的产前检查。
4 适用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或之后雇员因遵守活动限制要求而缺勤所放取的病假,而施 行活动限制要求的指定防疫规定订明于《雇佣条例》附表 12 的第1 部。有关要求的证 明是指政府发出的书面或电子形式文件,或电子数据。相关证明须显示雇员姓名或足 以识辨雇员身分的资料、活动限制要求的种类,及该限制有效期的开始及结束日期。
16. 年终酬金
[《雇佣条例》第 11AA 及 11B 条]
[《雇佣条例》第 11F 条]
17.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18. 在热带气旋、 暴雨警告或「极端情况」生效期间当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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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7 1771 (此热线由「1823」接听)
勞工处网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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