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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位通訊已成為常態的時代,越來越多的個人與組織選擇電子簽署(e-signature)來簡化文件簽署流程。然而,隨著電子簽署的廣泛使用,一個關鍵問題浮出水面:電子簽署具有法律效力嗎? 本文旨在提供一個詳細而清晰的答案,重點關注區域性法規語言,特別是針對香港與東南亞用戶。
電子簽署是指任何能夠表示簽署人同意文件內容的電子程序。這包括掃描簽名圖像、點擊「我同意」按鈕,以及使用高級加密技術的數碼簽署。
電子簽署不同於「數碼簽署」——後者使用加密技術。電子簽署的形式可以從簡單的動作(例如輸入姓名)到複雜的軟體解決方案不等。

在美國,《全球與國家商業電子簽署法》(ESIGN Act)與《統一電子交易法》(UETA)承認電子簽署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前提是滿足特定條件,包括明確同意電子方式交易、紀錄保留以及文件可被重複存取。
在歐盟,《電子識別與信任服務規範》(eIDAS,EU 第 910/2014 號規範)設立了電子簽署法律認可的基礎。eIDAS 將電子簽署分為三種類型:
其中,只有 QES 在整個歐盟範圍內與手寫簽名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然而,即使是 SES,在法庭上也可作為證據,其效力取決於身分驗證與審計記錄。
在香港,電子簽署受《電子交易條例》(第 553 章)約束。根據該條例:
若使用一種方法可以識別簽署人身分並表明其對相關資料表示認可,該電子簽署即被視為有效。
這代表,儘管標準電子簽署可用於大多數商業交易,但某些法律文件(例如遺囑或授權書)仍須以書面或使用基於數碼證書的簽署方式進行簽署。
各地區的認可程度有所不同:
僅用電子方式簽署文件並不代表自動具有法律效力。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需注意,即使電子簽署在大多數交易中被認可,某些類別的文件仍被排除在外:
請務必查閱所在地法律,確認文件類型是否要求手寫簽名或合格數碼簽署。
假設香港的一家中小企業正在與泰國的合作方協商一項分銷協議。雙方同意使用電子簽署,使交易流程加快並節省成本。
根據香港《第 553 章條例》及泰國《電子交易法》,只要:
則電子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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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使用以區域法律合規為核心設計的電子簽署解決方案(如 eSignGlobal),能幫助企業規避法律風險。
在香港或東南亞等受監管地區選擇電子簽署平台時,請確保其符合以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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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電子簽署具有法律效力嗎?答案是肯定的——但需滿足特定條件。其法律效力依賴於是否符合法律要求,這些要求在不同地區略有差異,但整體原則大致相同。隨著商業世界持續數位化,了解本地的電子簽署法規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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