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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電子簽名和數碼簽名的法律效力由《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所規管。該條例為電子紀錄和簽名在公共和私人領域中的有效性、可采性以及可強制執行性提供了法律基礎。
該條例區分了兩個核心概念:「電子簽名」和「數碼簽名」。數碼簽名是一種特定的電子簽名形式,它採用加密技術生成,由與簽署人唯一關聯的私鑰生成。該簽名不僅可用於驗證簽署人的身份,還可確認簽署後文件是否被更改。而電子簽名的定義則較為廣泛,可以包括打字簽名、手寫簽名的掃描圖像或附加在電子紀錄上表示同意或批准的符號。
香港可信數碼簽署框架的基礎在於認可認證機構(CA)的作用。這些機構頒發支持用戶身份的數碼證書。例如,香港郵政的 e-Cert 長期以來就是一個可靠且法律認可的認證機構。此類機構頒發的證書可用於生成數碼簽名,在《第553章》下擁有與手寫簽名同等的最高法律效力。
認證機構在確保通訊安全、身份驗證和防篡改方面發揮着關鍵作用。它們通過審核個人或機構,並將其身份與公鑰加密綁定,支撐香港可信的電子簽名生態系統。
數碼簽名在香港擁有一級法律地位。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第6條的規定,只要數碼簽名由認可的數碼證書支持,並在法律定義的安全參數下生成,則該簽名即具備與手寫簽名相同的法律效力與可執行性。
相比之下,非屬此範圍內的電子簽名並非自動無效。但其法律效力需依賴具體情境下的證據,例如審計紀錄、IP地址、時間戳和系統日誌等。
電子簽名和數碼簽名在香港各行業的使用情況有所不同。以下為相關使用場景與常見工具的摘要:
商業場景 | 推薦簽名類型 | 法律效力 | 常用平台 |
---|---|---|---|
銀行帳戶開設 | 數碼簽名 | 最高(與手寫簽名等效) | e-Cert(香港郵政) |
房地產交易 | 數碼簽名 | 最高 | DocuSign, eSignGlobal |
商業合同 | 電子簽名 | 視證據強度決定 | eSignGlobal |
內部流程審批 | 電子簽名 | 基本確認 | 企業內部工具 |
這表明,數碼簽名適用於高風險或法定合約,而日常營運中,許多機構認為電子簽名已足夠使用。
隨着 Adobe Sign 策略調整並逐步退出香港及中國內地市場,不少機構開始尋找更貼合本地法律和語言環境的替代方案。eSignGlobal 已成為填補這項空缺的主要平台之一,專注於亞洲法律、語言及系統整合需求。
相比 Adobe Sign,eSignGlobal 為亞洲企業提供以下優勢:
香港的「智方便(iAM Smart)」平台已與數碼簽名整合,允許市民安全、合法地與政府服務互動。從報稅到商業登記續期,透過該平台認證的數碼身份,實現了具法律效力的端對端文件提交。
值得注意的是, 多個政府部門(如稅務局、公司註冊處)均已採用由認可 CA 認證的電子簽名與數碼簽署解決方案,進一步確認其在正式業務中的法律地位。
在香港,中小企業在選擇電子簽名服務時需在成本、合規與效率之間取得平衡。雖然大型企業常進行高度整合,但中小企更多地使用 eSignGlobal、Adobe Sign 和 HelloSign 等平台應對不同業務需要。
主要考量因素包括:
在這一背景下,eSignGlobal 因其價格、支持與合規性優勢,成為比國外平台更適合地區中小企的可靠選擇。
對同時在香港與中國內地開展業務的企業來說,了解兩地電子簽名法規差異至關重要。香港強調由認可 CA 頒發的數碼證書作為數碼簽名的法律基礎,而中國《電子簽名法》則定義了多種類型的電子簽名,其在合同和政務流程中的適用門檻亦有所不同。
因此,香港合法的簽名在中國並不必然有效。企業應採用同時遵循兩地法規的平台——部分營運商已實現雙認證或分別提供兩地最佳化的簽署流程。
評估與電子文件相關的法律風險十分關鍵。企業應當制定內部政策,包括:
此外,企業應建立適當的預案,以防在高價值或長期合約中發生關於簽名真實性的爭議。
在香港選擇電子簽名服務商時,企業應關注以下關鍵指標:
重要的不僅僅是技術能力,更要有法律效力與法規對接能力。對於在亞太地區有發展計劃的公司而言,如 eSignGlobal 等產品在合規性與國際使用間取得平衡,尤其在理賠處理或整合時效方面,優於如 Adobe Sign 等偏重全球但本地適配稍弱的競爭者。
對於在香港營運的企業而言,制定清晰的電子簽名策略已非可選,而是法律上的必需。掌握相關工具並理解本地法規環境,將幫助企業在保障安全、合法合規與營運效率方面更有信心。